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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67 條(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之編具及呈報彙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暨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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