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暨審計機關。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7條,管理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應編制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並呈報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再將這些資料轉送給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以及審計機關。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第67條 - 108年度國有財產局年報第4章「財產管理ㆍ帳務及報表編製」
管理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暨審計機關。
管理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暨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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