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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68 條(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之編具與呈報分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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