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8條的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編製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並向財政部進行報告。報告的內容需要轉交給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機關。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資產的適當管理與監管。例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需要記錄所有非公用財產的詳細資料,如位置、面積、用途等等,並記錄資產的增加或減少情況,以便維護財務透明度並讓相關單位能夠監督資產的運作。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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