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所提供之資料,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呈報行政院彙入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9條的規定,財政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根據各主管機關以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提供的資料,編制國有財產總目錄並提交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的年度總決算。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有關國有財產的資訊能夠納入中央政府的年度總決算,以實現財產管理的透明度和監督。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此法條相關。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這項法條的具體編制程序或執行情況。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所提供之資料,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呈報行政院彙入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所提供之資料,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呈報行政院彙入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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