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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63 條(財政部之考查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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