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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63財政部之考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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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3條,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及被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的非公用財產,有考查的義務。財政部應隨時進行考查,並且應該注意該財產的使用情況是否有變更。這表示財政部需要監督並確保財產的使用符合原本的用途。如果財產的使用有變更,財政部需要相應地處理。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 名詞
(0580110 制定)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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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63 條規定:「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