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3條,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及被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的非公用財產,有考查的義務。財政部應隨時進行考查,並且應該注意該財產的使用情況是否有變更。這表示財政部需要監督並確保財產的使用符合原本的用途。如果財產的使用有變更,財政部需要相應地處理。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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