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0條的規定,國家在國境外的財產,必須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按照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辦理確定財產權屬的程序。這表示在處理國有財產在國外的權屬問題時,必須依據當地國家的法律進行程序,並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負責執行。例如,如果中華民國在美國擁有財產,則職權屬於外交部或駐美國大使館,他們必須根據美國的相關法律程序來確定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屬。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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