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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20國境外國有財產之辦理確定權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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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0條的規定,國家在國境外的財產,必須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按照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辦理確定財產權屬的程序。這表示在處理國有財產在國外的權屬問題時,必須依據當地國家的法律進行程序,並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負責執行。例如,如果中華民國在美國擁有財產,則職權屬於外交部或駐美國大使館,他們必須根據美國的相關法律程序來確定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屬。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

  • 法令名詞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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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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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20 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