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 19 條(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之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