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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19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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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9條,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的登記程序,除了公用財產按照前條規定辦理外,也可以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委託管轄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進行國有登記。必要時,也可以按照分期、分區的方式辦理登記。 舉例如下,假設某地區有一塊尚未完成登記的土地,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9條的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委託該地區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國有登記程序,確定該塊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如果土地面積廣大或分佈範圍廣泛,也可以根據需要將登記程序分期或分區進行,以便更有效地辦理國有登記。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80110 制定)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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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19 條規定:「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