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9條,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的登記程序,除了公用財產按照前條規定辦理外,也可以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委託管轄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進行國有登記。必要時,也可以按照分期、分區的方式辦理登記。 舉例如下,假設某地區有一塊尚未完成登記的土地,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9條的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委託該地區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國有登記程序,確定該塊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如果土地面積廣大或分佈範圍廣泛,也可以根據需要將登記程序分期或分區進行,以便更有效地辦理國有登記。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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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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