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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18辦理國有財產國有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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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2. 2.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
  3. 3.依本條規定取得之產權憑證,除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由管理機關保管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8條的規定,國有財產的登記工作會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來進行。這包括不動產的登記、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的確定權屬程序,以及根據本條規定獲得的產權憑證的保管。 例子: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中華民國政府擁有一筆土地作為國有財產,該土地的所有者欄註會標明是國有。當中華民國政府決定將土地登記為國有財產時,管理機關會囑託該管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來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相關行政法規。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   依本條規定取得之產權憑證,除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由管理機關保管之。

(0580110 制定)

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   依本條規定取得之產權憑證,除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由管理機關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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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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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18 條規定:「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