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所指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分別依有關法令完成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
國有財產法第17條規定了國有財產應該完成國有登記。這條法條強調了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和權利的國有財產需要依照相關法令進行國有登記,或者確定其權屬。其中,有關法令需要參考的可以是土地登記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例如,在土地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中可以找到有關土地登記所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規定,如行使地上權的證明文件和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書等。這些法律規定和相關案例可以幫助理解國有財產完成國有登記的要求和程序。
第三條所指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分別依有關法令完成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
第三條所指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分別依有關法令完成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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