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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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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應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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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4條,當該院因情勢變更無法達到設置目的時,可以經董事會決議或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在解散後,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清算,經過清算後的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同時相關人員也應予以解職。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0910524 制定)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應予解聘。

立法理由本院之解散事由、程序及解散後賸餘財產、人員之處置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宣告名詞
(0910524 制定)

本院之解散事由、程序及解散後賸餘財產、人員之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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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