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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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4條,當該院因情勢變更無法達到設置目的時,可以經董事會決議或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在解散後,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清算,經過清算後的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同時相關人員也應予以解職。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10524 制定)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應予解聘。
立法理由本院之解散事由、程序及解散後賸餘財產、人員之處置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宣告名詞
(0910524 制定)
本院之解散事由、程序及解散後賸餘財產、人員之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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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