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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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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公告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實際獲配售土地之位置與大小,依下列順序,依序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所劃定之配售單元於前順序已分配完畢者,無須再辦理抽籤作: 一、為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且其房屋坐落之土地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所有,並提出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或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已於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設有戶籍。 二、為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且提出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或提出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已於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設有戶籍。 三、為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且其房屋坐落之土地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所有,但未提出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且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於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未設有戶籍。 四、為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者為土地且面積在九十九平方公尺以上,或被價購或徵收者為房屋,但未提出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且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於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未設有戶籍。
  2. 2.前項所稱房屋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應提出房屋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應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11條的具體內容。

  • 名詞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所稱名詞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物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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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公告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實際獲配售土地之位置與大小,依下列順序,依序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所劃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