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10條,獲配售土地的位置和大小將按照以下順序以抽籤方式決定: 1. 首先是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所有權人,其房屋所在土地為該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所有,並提供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為合法建築物的證明,或該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在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發文日八個月前已在該房屋設有戶籍。 2. 其次是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所有權人,並提供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為合法建築物的證明,或該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在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發文日八個月前已在該房屋設有戶籍。 3. 再次是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所有權人,其房屋所在土地為該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所有,但未提供房屋為合法建築物的證明,且該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在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發文日八個月前未在該房屋設有戶籍。 4. 最後是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的土地(面積在99平方公尺以上)或未提供房屋為合法建築物的證明,且該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在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發文日八個月前未在該房屋設有戶籍。 至於被稱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的文件,可以是以下文件之一: 1. 房屋使用執照 2. 建物登記謄本 3. 建物所有權狀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以上回答是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10條的條文所作的解釋,參考資料包括有關該法規的相關資料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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