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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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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公告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其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無論面積大小或筆數,每一所有權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
  2. 2.前項之房屋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應推派一人參加抽籤。但同一房屋之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如均於基準日八個月前,於該房屋已設有戶籍,並已有分戶登記,且有居住事實者,則各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分別取得一抽籤資格,並得分別配售一筆土地。
  3. 3.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面積總計在九十九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取得一抽籤資格;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二千平方公尺,再取得一抽籤資格。但坐落於同一筆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關係人所有,且以該房屋取得抽籤資格者,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面積於二千平方公尺以內不予列入計算。
  4. 4.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為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計算每一共有人所有之土地面積。土地為公同共有者,除全體共有人另有書面協議外,應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土地面積。未於管理局限定之期限內提出書面協議或提出潛在應有部分證明文件之一者,不列入抽籤資格。
  5. 5.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無論具有抽籤資格之多寡,均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其抽籤資格以列於第十一條第一項序位較前款次為準。
  6. 6.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另與其他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共同取得抽籤資格者,除符合抽籤資格之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均為相同者外,不受前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10條,獲配售土地的位置和大小將按照以下順序以抽籤方式決定: 1. 首先是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所有權人,其房屋所在土地為該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所有,並提供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為合法建築物的證明,或該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在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發文日八個月前已在該房屋設有戶籍。 2. 其次是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所有權人,並提供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為合法建築物的證明,或該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在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發文日八個月前已在該房屋設有戶籍。 3. 再次是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所有權人,其房屋所在土地為該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所有,但未提供房屋為合法建築物的證明,且該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在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發文日八個月前未在該房屋設有戶籍。 4. 最後是設置園區而被價購或徵收的土地(面積在99平方公尺以上)或未提供房屋為合法建築物的證明,且該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在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發文日八個月前未在該房屋設有戶籍。 至於被稱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的文件,可以是以下文件之一: 1. 房屋使用執照 2. 建物登記謄本 3. 建物所有權狀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以上回答是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10條的條文所作的解釋,參考資料包括有關該法規的相關資料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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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公告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其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無論面積大小或筆數,每一所有權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