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經公告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其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無論面積大小或筆數,每一所有權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 這項規定意味著符合參加配售資格的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的所有權人只能獲得一次抽籤資格,並且限制在配售一筆土地上。 2. 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應推派一人參加配售。但同一房屋之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如均於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之發文日八個月前,於該房屋已設有戶籍,並已有分戶登記,且有居住事實,則各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分別取得一抽籤資格,並得分別配售一筆土地。 這項規定即指出如果被價購或徵收的房屋是共有或公同共有的,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只能獲得一次抽籤資格,並且必須推派一人參加配售。然而,如果同一房屋的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在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之發文日前八個月的時間內已有戶籍、分戶登記且有居住事實的情況下,各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可以分別獲得一次抽籤資格,並且可以分別配售一筆土地。 3. 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面積總計在九十九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取得一抽籤資格,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二千平方公尺,再取得一抽籤資格。但坐落於同一筆土地上之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所有且以該房屋取得抽籤資格者,該土地面積不予列入計算。 這項規定的意思是被價購或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總土地面積在九十九平方公尺以上但未達二千平方公尺,可以取得一次抽籤資格,而如果土地面積達到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則每增加二千平方公尺可以再取得一次抽籤資格。然而,如果這些土地上有房屋,並且該房屋是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擁有且使用此房屋取得抽籤資格的情況下,這塊土地的面積將不會計算進去。 4. 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為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計算每一共有人所有之土地面積。土地為公同共有者,除全體共有人另有書面協議外,應按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土地面積。未於管理局限定之期限內提出書面協議或提出潛在應有部分證明文件之一者,不列入抽籤資格。 這項規定表示,被價購或徵收的土地如果是共有的,將按照每個共有人的應有部分計算土地面積。而如果土地是公同共有的,除非全體共有人有其他書面協議,否則應按照每個公同共有人的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土地面積。如果未在管理局限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協議或提供潛在應有部分的證明文件之一,將不符合抽籤資格。 5.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其抽籤資格列於第十條第一項較前款次順序,後順序款次抽籤資格均不再予列入。 這項規定指出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的抽籤資格將按照第十條第一項的先後順序列出,後續順序的抽籤資格將不再列入。 6.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無論具有抽籤資格之多寡,均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 這項規定表示,無論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具有多少抽籤資格,都僅限制在配售一筆土地。 7.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另與其他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共同取得抽籤資格者,除符合抽籤資格之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均為相同者外,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這項規定指出,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如果與其他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共同獲得抽籤資格,將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除非所有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符合抽籤資格並且是相同的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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