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6 條,抽籤作業完成後,中籤者所獲配售土地單元即確定,由管理局公告。中籤者可以在管理局公告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共同向管理局申請互換獲配售土地單元,但僅限一次機會,超過期限則不予受理。一旦提出互換申請後,則無法撤回。 以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6 條為參考資料,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抽籤作業完成後,中籤者所獲配售土地單元即為確定,由管理局公告的規定在這項條文中被強調。同時,該條文還規定了中籤者可以在管理局公告後的三十天內,提出一次性的書面申請,申請互換獲配售土地單元。然而,一旦提出互換申請後,則無法撤回。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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