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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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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抽籤作,應同時抽出與中籤者相同數量之備取者及其順序。
  2. 2.配售土地單元經中籤者放棄後,由備取者依其順序遞補之,並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備取者期未全額繳清地價款者,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之權利,並依前述方式通知後順序者遞補。
  3. 3.同時有多數中籤者放棄者,由依序遞補之備取者抽籤決定其獲配售之土地單元。其抽籤作業依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6 條,抽籤作業完成後,中籤者所獲配售土地單元即確定,由管理局公告。中籤者可以在管理局公告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共同向管理局申請互換獲配售土地單元,但僅限一次機會,超過期限則不予受理。一旦提出互換申請後,則無法撤回。 以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6 條為參考資料,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抽籤作業完成後,中籤者所獲配售土地單元即為確定,由管理局公告的規定在這項條文中被強調。同時,該條文還規定了中籤者可以在管理局公告後的三十天內,提出一次性的書面申請,申請互換獲配售土地單元。然而,一旦提出互換申請後,則無法撤回。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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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抽籤作業,應同時抽出與中籤者相同數量之備取者及其順序。配售土地單元經中籤者放棄後,由備取者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