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17條,其內容如下: 1. 管理局應於前條互換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公告配售土地單元之最終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獲配售單元者在規定之期限內繳清地價款。 2. 獲配售單元者逾期未繳清地價款,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之權利。 根據上述條文,管理局在前一條交換期限屆滿後的七天內應公告配售土地單元的最終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獲配售單元者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地價款。如果獲配售單元者逾期未繳納地價款,將被視為放棄其獲得配售土地單元的權利。 根據此條文的範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該在交換期限屆滿後的七天內公告配售土地單元的最終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獲得配售單元的人繳納地價款。如果某個獲得配售單元的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地價款,則該人將被視為放棄其獲得配售土地單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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