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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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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獲配售土地單元者於繳清地價款,或經金融機構准辦理貸款繳納地價款者,經管理局審核同意後,由管理局出具產權移轉證明予獲配售土地單元者,由其自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繳納各項費用,均由獲配售土地單元者負擔。
  2. 2.數人共同取得抽籤資格而獲配售土地單元者,得由全體協議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承購。獲配售土地單元者於管理局出具產權移轉證明前死亡者,其繼承人承購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17條,其內容如下: 1. 管理局應於前條互換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公告配售土地單元之最終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獲配售單元者在規定之期限內繳清地價款。 2. 獲配售單元者逾期未繳清地價款,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之權利。 根據上述條文,管理局在前一條交換期限屆滿後的七天內應公告配售土地單元的最終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獲配售單元者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地價款。如果獲配售單元者逾期未繳納地價款,將被視為放棄其獲得配售土地單元的權利。 根據此條文的範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該在交換期限屆滿後的七天內公告配售土地單元的最終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獲得配售單元的人繳納地價款。如果某個獲得配售單元的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地價款,則該人將被視為放棄其獲得配售土地單元的權利。

  • 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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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7 條規定:「獲配售土地單元者於繳清地價款,或經金融機構核准辦理貸款繳納地價款者,經管理局審核同意後,由管理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