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為辦理園區開發而徵收或價購土地或房屋時,以其他專案安置措施提供土地配租者,得將配租之土地讓售與原獲配租該土地並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之安置戶(以下簡稱安置戶)。
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18條,辦理抽籤作業時應同時抽出與中籤者相同數量的備取者及其順序。這意味著在進行抽籤作業時,除了抽中的中籤者之外,還需要同時抽取相同數量的備取者。備取者按照其順序來遞補配售該土地單元,具體的遞補順序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備取者,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如果備取者逾期未繳清地價款,則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的權利,並依照前述方式通知後續順序的備取者進行遞補。如果有多數中籤者放棄了其獲配售的土地單元,則需要進行抽籤來決定這些備取者獲配售的土地單元,具體的抽籤作業依照該辦法第11條至前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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