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符合參加配售的人名單公告一個月後,參加配售者可以共同檢具同意書及本人親自簽署同意書的證明文件,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局申請平均配售土地的方式。被核准的申請案件不適用第六條及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新竹科學園區主要法規與辦法彙編》第11條第3項第1款,科學園區的土地配給應採用拍賣,拍賣不成立者則可以另行辦法配售。根據《元竹科學園區土地區段徵收辦法(訂章)》第9條第5項,符合參加配售者之名單應在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共同檢具同意書及其本人親自簽署之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擬將配售之土地以共有之方式平均配售,並由其自行協議處理配售土地的方式。 根據《新竹科學園區主要法規與辦法彙編》第9條至第18條分別規定了科學園區土地的公告、徵收、評價、購買及行政訴訟等程序,然而,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8條的規定,被核准申請的配售案件不需遵守這些程序。也就是說,這些程序中的公告、徵收、評價和購買等規定在該配售案件中不適用。 資料來源: 1. 新竹科學園區主要法規彙編(最後修訂日期:2019年7月1日) http://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5570 2. 新竹科學園區土地區段徵收辦法(訂章)(最後修訂日期:2017年2月10日) http://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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