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20條的規定,獲配售土地的申請人應該在管理局指定的日期親自到場或委託代理人到場,配合管理局辦理土地的現況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如果申請人未在指定日期前親自到場或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點交,則會被視為在該指定日期已完成點交。 參考資料: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2019年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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