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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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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置戶承購原獲配租土地時,如毗鄰之土地面積未達原專案安置措施最小配租土地面積時,應一併承購毗鄰土地。
  2. 2.安置戶拒絕一併承購前項毗鄰土地者,不得承購原獲配租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20條的規定,獲配售土地的申請人應該在管理局指定的日期親自到場或委託代理人到場,配合管理局辦理土地的現況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如果申請人未在指定日期前親自到場或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點交,則會被視為在該指定日期已完成點交。 參考資料: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2019年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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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20 條規定:「安置戶承購原獲配租土地時,如毗鄰之土地面積未達原專案安置措施最小配租土地面積時,應一併承購毗鄰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