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戶承購申請經管理局審核通過後,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屆期未全額繳清,經管理局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視為放棄承購之權利。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22 條的內容。根據這條法規,當管理局為辦理園區開發徵收或價購土地或房屋時,如果使用其他專案安置措施提供土地配租給居民,管理局可以將該配租土地讓售給原本獲得該土地配租並與管理局簽訂契約的安置戶。 這表示當管理局在園區開發中徵收或購買土地或房屋後,如果決定透過其他特殊安置計劃提供土地配租給居民,管理局可以將這些配租土地的所有權轉移給原本獲得該土地配租的居民。這種轉移所有權的方式稱為「讓售」,並且必須與居民簽訂契約作為安置的條件。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提供安置戶更穩定的居住權益,同時也可以方便管理局在園區開發中有效運用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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