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戶放棄承購其獲配租之土地,不影響原承租土地之權利。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24 條,該法條有兩個項目。第一項表示,當安置戶承購原先獲配租的土地時,如果相鄰的土地面積不足原先配租土地的最小要求,安置戶應一併承購相鄰土地。第二項表示,如果安置戶拒絕承購相鄰土地,則不得承購原先獲配租的土地。 例如,如果一個安置戶原先獲配租的土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但相鄰的土地面積只有500平方公尺,根據這項法條,該安置戶應該一併承購相鄰的500平方公尺土地。如果該安置戶拒絕承購相鄰土地,則不能承購原先獲配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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