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四條第一項報經行政院核定籌設計畫書之配售方案,尚未依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名單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該法規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對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25 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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