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26條的規定,安置戶需要在管理局所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申請承購,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未能在期限內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另外,如果所需文件未齊備,管理局會通知安置戶限期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則同樣視為放棄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科學園區管理局在配售社區用地時,給予一個月的期限供安置戶申請承購,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管理局將認定安置戶已放棄申請權利。另外,如果安置戶在申請時未能提供完整的文件,管理局會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同樣會被視為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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