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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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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26條的規定,安置戶需要在管理局所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申請承購,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未能在期限內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另外,如果所需文件未齊備,管理局會通知安置戶限期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則同樣視為放棄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科學園區管理局在配售社區用地時,給予一個月的期限供安置戶申請承購,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管理局將認定安置戶已放棄申請權利。另外,如果安置戶在申請時未能提供完整的文件,管理局會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同樣會被視為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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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26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