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社區用地的配售對象限於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的土地或房屋原所有權人。這意味著只有曾擁有被價購或徵收土地或房屋的原所有權人才有資格參與社區用地的配售。 2. 土地所有權人的認定以地政機關登記的資料為準。這表示只有地政機關登記了土地所有權的人才能被認定為土地所有權人。 3. 房屋及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由管理局根據所有權登記、房屋稅籍編號以及臥房、廚房、廁所等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來進行。換句話說,管理局會根據相關的文件和設施來確定房屋及其所有權人。 4. 管理局在進行房屋及所有權人的認定時,可以邀請相關學者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來進行認定。這意味著管理局可以請學者和專家幫助他們進行認定的工作。 舉例: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4條的規定,如果某個園區進行了土地徵收,那麼原本擁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就有資格參與社區用地的配售。此外,管理局可能會請求相關學者和專家幫助他們確定房屋及其所有權人,以確保認定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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