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準日:指管理局於新設或擴建園區籌設計畫書(以下簡稱籌設計畫書)內提出社區用地配售方案經行政院核定之日。 二、開發成本:指用地取得成本、建設成本及利息負擔費用。 三、關係人:指本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根據《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3條的規定,可提供以下解釋: 1. 管理局在籌備園區開發時,可以提出社區用地配售的計畫方案。該方案需經本部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才能進行實施。 2. 方案應該明確指出該期社區用地的位置、面積等相關事項。 3. 社區用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該期園區開發總面積的百分之十,且不得超過十五公頃。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細則 第二條、第四條等相關內容。 - 行政院科技部《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最新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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