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相關規定: 1.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這項規定指出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需要在每年的一月底前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該計畫需要按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指定方式進行提交。 2.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這項規定指出了除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外的特定非公務機關,若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則應在收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按照本會所指定的方式提出該計畫。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特定非公務機關遭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該機關需在收到通知的一個月內按照委員會指定的方式提交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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