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5 條,特定非公務機關需在每年十月底前,按照該會指定的方式提交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若這些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要求提交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則需在收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提交,並按照該會所指定的方式進行。這意味著特定非公務機關需要按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提出的程序,提交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如果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在要求的時間內提交,則需要在特定期限內完成。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得以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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