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4條的規定,該法條主要涉及管理局對於不當使用的廠房和有關建築物的處理和登記事項。 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規定,管理局應該根據本辦法公告的使用情形不當的廠房和有關建築物,編製清冊。並要求地政機關在建物登記簿的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中註記登記使用情形不當的建物。 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清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建物的所有權人。 - 廠房和有關建築物的建物標示和座落土地標示。 - 公告的日期和文號。 - 委派處理註記事項的相關事項。 - 其他相關事項。 這意味著管理局會根據不當使用情形,編製一份清冊,該清冊包含了建物的所有權人、建物標示和座落土地標示等信息。這些訊息將會在該建物的登記簿中的其他登事項欄註記。清冊中還應該包含該公告的日期和文號、委派處理註事項的相關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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