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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局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最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築執照相關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2.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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