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6條的規定,當管理局委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分署進行強制拍賣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囑託文書:文件中需記載該建物的所有權人姓名、住所,若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需要提供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的資訊,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2. 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應附上有關強制拍賣的書面處分,以及送達該處分的證明文件。 3. 最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築執照相關文件:需要提供該建物的最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相關的建築執照文件。 4. 其他相關文件: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還需要提交其他相關文件。 以上回答根據該條法規進行了解釋,參考的資料包括《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6條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