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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囑託及強制拍賣相關程序、強制拍賣應買人之資格與應遵守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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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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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於囑託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
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
拍賣
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
送達
證明文件。 三、最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築執照相關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建物
所有權
人姓名、
住居所
,如係
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
代表人
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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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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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之組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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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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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囑託登記事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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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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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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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囑託及強制拍賣相關程序、強制拍賣應買人之資格與應遵守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使用條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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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與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競合及抵押權人參與分配之處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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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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