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5條,該條共有三個項款。根據最新資料,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所有權人若未依本條例第20條第4項的規定提出改善計畫、在規定期限內未與管理局完成協商,或者符合本條例第19條第2項第4款的情形,管理局就可以進行強制拍賣的書面處罰。 其中,書面處罰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建物所有權人的身分。 2. 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的建物標誌和土地座落的標誌。 3. 強制拍賣的原因。 4. 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的市場估價和審定的合理價格。 5. 管理局在進行市場估價時所支付的費用。 6. 對該處分不服的救濟方法、期限以及相關單位的接受機關等其他相關事項。 如果建物所有權人符合本條例第19條第2項第4款的情形,管理局應該優先要求建物所有權人在六個月內轉讓他們的廠房和有關建築物給經核准設立的園區事業或研究機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轉讓,管理局才能進行第一項所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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