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前條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 根據此規定,進行查估市價所產生之費用,需要由該建物的所有權人負擔。這可能包括評估師的收費、文件和材料的處理費用等。這也意味著在進行評估時,相關的費用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支付。 2. 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管理局。 根據這項規定,前一項所提到的費用應從強制拍賣所確定的價格中優先支付給管理局。換句話說,當強制拍賣正在進行時,這些費用應優先支付給管理局,而不是給其他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註:這是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所作出的回答,並非對法律的正式解釋。為獲得專業的法律意見,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或相關的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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