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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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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可依園區經營、管理或招商需求,考量財務狀況後,就特定園區提出租地費用優惠方案,經陳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准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14條,管理局可以根據園區的經營、管理或招商需求,在考慮財務狀況後,提出租地費用優惠方案。這些方案需要先經由陳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准後才能實施。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租地費用優惠方案或相關的陳報和核准程序。因此,無法以提供的內容進一步詳細解釋這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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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14 條規定:「管理局可依園區經營、管理或招商需求,考量財務狀況後,就特定園區提出租地費用優惠方案,經陳報國家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