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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營利法人、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等單位租用園區土地從事其設立目的範圍內之事業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減收土地租金,但減收金額不得逾土地租金之百分之四十。
  2.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得申請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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