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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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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營利法人、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等單位租用園區土地從事其設立目的範圍內之事業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減收土地租金,但減收金額不得逾土地租金之百分之四十。
  2. 2.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得申請減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13條,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等單位如果租用園區土地從事其設立目的範圍內的事業,可以向管理局申請減收土地租金。然而,減收金額不得超過土地租金的百分之四十。這表示符合資格的單位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租金優惠,但是優惠額度有限。 根據這一法規,進一步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的園區管理局指引文件或相關的法律案例。具體的例子如下:一家非營利組織在科學園區租用土地從事研究項目,其租金為每年100萬元。根據第13條的規定,該組織可以向管理局申請減收土地租金。如果申請成功,減收金額不能超過土地租金的百分之四十,也就是40萬元。因此,該組織最終支付的土地租金可能為6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只是一個例子,具體的減免金額和申請程序可能會根據個別情況而有所差異。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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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13 條規定:「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等單位租用園區土地從事其設立目的範圍內之事業者,得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