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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租地費用調整年度,如調漲金額逾每月每平方公尺五元或漲幅逾百分之二十者,承租人得就調漲部分,向管理局申請緩繳。經管理局同意後,承租人應就該緩繳事宜與管理局簽訂協議書並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2. 前項緩繳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就調漲之租地費用緩收一年,延至次年開始收取。 二、就前款緩繳之租地費用得分二年二十四期(每月一期)繳付,但應加計利息,利息依各年度一月一日之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3. 第一項所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緩繳金額如有一期未依限繳納,視為全部到期,承租人應即將欠款餘額全數繳清,並逕受強制執行;如經提前終止租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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