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地費用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於約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完成補繳者,免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根據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11條,如果承租人未按約定期限支付租地費用,需要支付懲罰性的違約金。具體規定如下: 1. 如果逾期支付未超過一個月,則需要支付應繳總額的百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2. 如果逾期支付超過一個月,則需要支付應繳總額的百分之五作為違約金。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未能支付租地費用,並且逾期了一個半月。根據法條的規定,應繳納總額加收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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