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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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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地費用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於約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完成補繳者,免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11條,如果承租人未按約定期限支付租地費用,需要支付懲罰性的違約金。具體規定如下: 1. 如果逾期支付未超過一個月,則需要支付應繳總額的百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2. 如果逾期支付超過一個月,則需要支付應繳總額的百分之五作為違約金。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未能支付租地費用,並且逾期了一個半月。根據法條的規定,應繳納總額加收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 懲罰性違約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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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11 條規定:「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地費用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於約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完成補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