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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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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地費用應自調整確定之日起開始調整收取,已繳付期間之差額仍應追收或退還。
  2. 2.園區事業經由買賣或法院拍賣取得建築物所有權者,應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自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取得法院發之移轉證明書之日起,開始計付租地費用。
  3. 3.租用土地如因地政機關辦竣地籍整理或逕為分割致其面積有所調整,承租人應自調整確定之日起依調整後之面積計付租金,其先前租賃期間短繳或溢繳之租地費用,應辦理追收或退還。但追收以辦竣地籍整理或為分割之前五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租地費用應從調整確定之日起開始調整收取,對於已繳付期間的差額,應進行追收或退還。這意味著租金的調整是以確定日期為基礎的,如果在調整生效之前已經支付了部分租金,需要根據調整後的金額進行相應的追收或退還。 2. 當園區事業透過買賣或法院拍賣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時,應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從地政機關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取得法院核發的移轉證明書之日起,開始計算支付租地費用。 3. 如果租用的土地因地政機關進行地籍整理或直接進行分割而調整了面積,承租人應從調整確定之日起根據調整後的面積支付租金。對於以前租賃期間存在的短繳或溢繳的租地費用,應該進行追收或退還。不過,追收的時限限定在辦理地籍整理或分割前的五年內。 以上解釋是根據該條規定的文字所給出的解釋,並參考了相關法規文本。

  • 拍賣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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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10 條規定:「租地費用應自調整確定之日起開始調整收取,已繳付期間之差額仍應追收或退還。園區事業經由買賣或法院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