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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用園區土地之園區事業(以下稱承租人)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計算繳納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以下合稱租地費用),並應就該費用依法計算營業稅
  2. 承租人應自起租日起,依管理局所定之程序,按月繳納租地費用。但經申請管理局同意調整繳費期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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