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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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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用園區土地之園區事業(以下稱承租人)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計算繳納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以下合稱租地費用),並應就該費用依法計算營業稅
  2. 2.承租人應自起租日起,依管理局所定之程序,按月繳納租地費用。但經申請管理局同意調整繳費期間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採用的參考資料,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租用園區土地的園區事業(承租人)應根據第7條和第8條的規定計算並繳納土地租金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同時也應按法律規定繳納營業稅。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7條和第8條的具體規定,管理局(或分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制定相關的土地租金和費用標準以及計算方法。 2. 承租人應自起租日起按照管理局指定的程序,按月繳納土地租金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如果承租人提出申請並獲得管理局同意調整繳費期限,在此情況下就不受上述限制。 這段回答的主要依據是「科學工業園區土地利用管理規則」中所引用的「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該法規經行政院核定並正式施行,旨在規範園區土地的租金和費用計收。具體的租金和費用標準,以及繳費方式和期限,則由管理局(或分局)根據法規制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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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6 條規定:「租用園區土地之園區事業(以下稱承租人)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計算繳納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