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採用的參考資料,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租用園區土地的園區事業(承租人)應根據第7條和第8條的規定計算並繳納土地租金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同時也應按法律規定繳納營業稅。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7條和第8條的具體規定,管理局(或分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制定相關的土地租金和費用標準以及計算方法。 2. 承租人應自起租日起按照管理局指定的程序,按月繳納土地租金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如果承租人提出申請並獲得管理局同意調整繳費期限,在此情況下就不受上述限制。 這段回答的主要依據是「科學工業園區土地利用管理規則」中所引用的「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該法規經行政院核定並正式施行,旨在規範園區土地的租金和費用計收。具體的租金和費用標準,以及繳費方式和期限,則由管理局(或分局)根據法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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