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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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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之園區事業,應於收到管理局配土地同意通知後一個月內,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起租土地。逾期未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起租土地者,管理局得撤銷核配。但有正當理由,經管理局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2. 2.園區事業應自起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建築圖說,向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建築設計及景觀預審審議,並於取得同意函後一個月內,向管理局申請建造執照。
  3. 3.園區事業應依管理局同意之建廠計畫完成建築。但有正當理由經申請管理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5條的規定,對於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的園區事業應該在收到管理局核配土地同意通知後一個月內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開始使用土地。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未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開始使用土地,管理局有權撤銷核配。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管理局同意延長期限,則不受這個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園區事業在收到管理局核配土地同意通知後一個月內未能準備好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的文件,並且該企業向管理局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延長期限,並且管理局同意了延長期限,那麼該企業將不會被撤銷核配。 2. 根據第2項,園區事業應該在起租日後的三個月內,向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築設計和景觀預審申請,並且在取得同意函後的一個月內,向管理局申請建造執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園區事業在起租日後的三個月內未向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築設計和景觀預審申請,或者獲得同意函後的一個月內未向管理局申請建造執照,則可能違反了這項規定。 3. 根據第3項,園區事業應該按照管理局同意的建廠計畫完成建築。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申請管理局同意延長,則不受這個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園區事業無法按照管理局同意的建廠計畫完成建築,但是他們提出了合理的理由並經管理局同意延長,那麼他們就不會違反這項規定。

  • 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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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5 條規定:「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之園區事業,應於收到管理局核配土地同意通知後一個月內,與管理局簽訂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