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5條的規定,對於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的園區事業應該在收到管理局核配土地同意通知後一個月內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開始使用土地。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未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開始使用土地,管理局有權撤銷核配。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管理局同意延長期限,則不受這個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園區事業在收到管理局核配土地同意通知後一個月內未能準備好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的文件,並且該企業向管理局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延長期限,並且管理局同意了延長期限,那麼該企業將不會被撤銷核配。 2. 根據第2項,園區事業應該在起租日後的三個月內,向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築設計和景觀預審申請,並且在取得同意函後的一個月內,向管理局申請建造執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園區事業在起租日後的三個月內未向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築設計和景觀預審申請,或者獲得同意函後的一個月內未向管理局申請建造執照,則可能違反了這項規定。 3. 根據第3項,園區事業應該按照管理局同意的建廠計畫完成建築。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申請管理局同意延長,則不受這個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園區事業無法按照管理局同意的建廠計畫完成建築,但是他們提出了合理的理由並經管理局同意延長,那麼他們就不會違反這項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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