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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之園區事業,應於收到管理局配土地同意通知後一個月內,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起租土地。逾期未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起租土地者,管理局得撤銷核配。但有正當理由,經管理局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2. 園區事業應自起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建築圖說,向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建築設計及景觀預審審議,並於取得同意函後一個月內,向管理局申請建造執照。
  3. 園區事業應依管理局同意之建廠計畫完成建築。但有正當理由經申請管理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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