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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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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之建築物,以供營業所需之廠房、辦公室、倉庫、實驗室、作為儲運、裝卸、包裝及修配等之工作場地及專供員工使用之設施為限。但有特殊事由,經管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園區事業於園區土地興建建築物,其土地使用及建築物興建應符合園區
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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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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