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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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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之建築物,以供營業所需之廠房、辦公室、倉庫、實驗室、作為儲運、裝卸、包裝及修配等之工作場地及專供員工使用之設施為限。但有特殊事由,經管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園區事業於園區土地興建建築物,其土地使用及建築物興建應符合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4條的規定,園區事業租用園區土地興建建築物的範圍包括營業所需之廠房、辦公室、倉庫、實驗室,以及用於儲運、裝卸、包裝和修配等工作場地,以及專供員工使用的設施。但如果有特殊事由並經管理局同意,則不在此限。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2項規定,園區事業在園區土地上興建建築物時,其土地使用和建築物興建必須符合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例如,如果一家園區事業希望在園區內建造一個辦公大樓作為其營業所需之用,則其建築物的使用目的必須符合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同時,其建築物必須符合建築法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的要求,如消防法和建築設計規範等。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園區事業在使用園區土地建築物時,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建築物的使用和土地的合法性,並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設施給員工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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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4 條規定:「園區事業租用園區土地自行興建之建築物,以供營業所需之廠房、辦公室、倉庫、實驗室、作為儲運、裝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