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8條的規定,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的是管理局為道路及交通設施、地下管線(含污水管線)、路燈照明、排水設施、水電供應設施、景觀設施及其他基礎建設等所投入的費用。 根據該法規第8條的第二項規定,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的計收基準有以下幾點: 1.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是以管理局已竣工決算的工程金額為計算基礎,包含工程造價成本和工程完工前的利息費用。 2.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的收費應每兩年定期檢討一次。若費用增加超過每月每平方公尺0.5元,則進行費用調整;若未超過每月每平方公尺0.5元,則延至下次檢討時再併入計算,但至少每四年應進行一次費用調整。 3. 承租人應根據其承租面積在園區基地內可出租土地面積比率的基礎上,分攤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的時間為二十年。期滿後即不再收取該費用。 4. 對於已經存在的園區毗鄰區域擴增範圍,其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的計收應按照該既有園區的公共設施建設費用進行。 5. 在定期檢討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時,管理局應將擴增園區範圍內所投入的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和園區土地面積納入計算,以確保收費的公平性。 6. 對於已經擴增園區範圍內所投入的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如果管理局認為其分攤方式不公平,則進行公共設施首次納入計收時,可以由擴增園區範圍內的承租人按照其承租面積占擴增園區基地內可出租土地面積比率分攤二十年。在定期檢討公共設施費用時,按照前一項規定進行計算之前,應扣除擴增園區範圍內承租人按照擴增園區基地面積比率分擔的費用。 以上是根據《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並以最新的相關法規作為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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