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太空發展法第10條,太空活動所運用的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1. 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所研發並依法編列預算。 2. 預定於台灣境內進行發射。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的情形。 根據我所可使用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提供關於太空發展法第10條的範例。除了上述的法條內容之外,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資訊。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 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前項登錄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管理太空活動及確認太空事故之責任歸屬,參酌「關於登記發射進入外太空客體公約」(The 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於第一項定明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處理登錄案件之期限。 三、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自發射後即須進行嚴密之追蹤管理,其返回大氣層內更須保障其安全性;為統一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作業規範,爰於第三項定明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一、為管理太空活動及確認太空事故之責任歸屬,參酌「關於登記發射進入外太空客體公約」(The 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於第一項定明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處理登錄案件之期限。 三、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自發射後即須進行嚴密之追蹤管理,其返回大氣層內更須保障其安全性;為統一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作業規範,爰於第三項定明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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