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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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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 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2. 2.前項登錄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3. 3.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太空發展法第10條,太空活動所運用的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1. 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所研發並依法編列預算。 2. 預定於台灣境內進行發射。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的情形。 根據我所可使用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提供關於太空發展法第10條的範例。除了上述的法條內容之外,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1100531 制定)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   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前項登錄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管理太空活動及確認太空事故之責任歸屬,參酌「關於登記發射進入外太空客體公約」(The 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於第一項定明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處理登錄案件之期限。   三、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自發射後即須進行嚴密之追蹤管理,其返回大氣層內更須保障其安全性;為統一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作業規範,爰於第三項定明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1100531 制定)

一、為管理太空活動及確認太空事故之責任歸屬,參酌「關於登記發射進入外太空客體公約」(The 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於第一項定明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處理登錄案件之期限。   三、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自發射後即須進行嚴密之追蹤管理,其返回大氣層內更須保障其安全性;為統一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作業規範,爰於第三項定明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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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太空發展法第 10 條規定:「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一、由政府補助、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太空發展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太空發展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