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
- 前項資訊或外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
- 前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