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
太空發展法第18條規定,太空事故的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負責。根據此法條,只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具有調查太空事故的權限和責任。這意味著其他機構或單位無法單獨進行調查,必須由該委員會才能進行。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的案件,當事人涉嫌在飛機內攜帶漂白水和柔軟精,可能導致爆炸事故。根據調查結果,飛安委員會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和評估,得出結論排除了飛機系統和維修因素。這個例子顯示了太空發展法第18條所規定的調查機構和程序。
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
立法理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成立,專責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考量太空事故涉及重大運輸事故範疇,爰明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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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成立,專責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考量太空事故涉及重大運輸事故範疇,爰明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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