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太空發展法第17條,涉及到太空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五十億元。然而,這個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和訴訟費用在內。此外,如果損害賠償請求人能夠證明事故是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的,則不受最高限額的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供的太空發展法第17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一個範例:假設太空事故發生,並導致重大財產損害,損害賠償請求人成功證明是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的。根據法律規定,他們可以超過最高賠償限額的限制,向相關方請求更高的賠償金額。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 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
立法理由鑒於太空活動可能致生大規模之損害,為鼓勵產業發展並平衡從事太空活動者所負擔之責任,爰參酌韓國「太空損害賠償法」之最高賠償金額為兩千億韓元,定明參與太空活動者所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最高限額,但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惟如係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鑒於太空活動可能致生大規模之損害,為鼓勵產業發展並平衡從事太空活動者所負擔之責任,爰參酌韓國「太空損害賠償法」之最高賠償金額為兩千億韓元,定明參與太空活動者所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最高限額,但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惟如係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