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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太空事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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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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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
損害賠償責任
時,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
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
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
故意
或
重大過失
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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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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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太空事故之處理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18-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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