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
根據所提到的法規,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提出相關申請資料和證明文件時,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這意味著申請人在提出申請資料時,可以選擇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並且這些文件必須保存十年以供查核。 參考資料: -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行政院國家太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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