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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射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文件;其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之委任書及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資料。 (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四)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四、依據本法完成發射載具登錄之證明文件。 五、發射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定發射日期與時間。 (二)發射載具飛行路徑。 (三)確保該飛行路徑及發射設施周邊安全之方法。 (四)發射程序書,包含準備及發射程序之進行、發射載具之控制等。 (五)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及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包含發生太空事故之緊急應變、工作人員安全及公共安全緊急應變、周遭區域疏散、發射終止措施等。 (六)若發射載具返回,提供返回程序書,包含返回路徑、區域、時間與方式等。 (七)操作發射載具之人員專長或經歷。 六、搭載之太空載具及其登錄文件。 七、發射載具及運載之太空載具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文件。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主管機關於前項之審查,必要時得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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