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在審查發射許可申請時應考慮以下事項: 1.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這表示申請人必須遵守發射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保發射活動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2. 發射載具應已完成審查及登錄。這表示發射載具必須受到相關機構的詳細審查並完成登錄手續,以確保其適當性及安全性。 3. 發射計畫應具備確保公共安全的措施,包括飛行終止措施及發射設施周圍的安全措施。申請文件應清楚說明這些措施並證明申請人有能力執行該發射計畫。 4. 發射計畫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際關係及經濟社會的影響。主管機關必須評估發射計畫對相關利益及關係的影響,以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5.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具備適當的保險或財務保證,以負擔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6. 發射許可申請人在申請日前一年內不得發生太空事故或違反相關法令。如果發生過太空事故,申請人必須證明實際改善情況。 此外,根據第2條,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發射計畫文件內容不符合或不足以證明申請案符合要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或補充相關資料。 根據第3條,主管機關可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發射計畫的審查。 最後,根據第4條,如果申請人已經取得外國的發射許可,可以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主管機關在審查時可以同時考慮這些資料。 以上回答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參考的資料包括最新的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相關法令以及相關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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