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8 條
- 1.主管機關於審查發射許可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發射許可申請人應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發射載具應已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完成審查及登錄。 三、發射計畫載明飛行終止措施等確保火箭之飛行路徑及發射設施之周邊安全之方法,其內容於公共安全之確保上應屬妥當,且申請者具備實施該發射計畫之充分能力。 四、發射計畫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際關係及經濟社會之影響。 五、發射許可申請人應已購置或提出在種類與額度上適當並足以履行賠償責任之保險或財務保證。 六、發射許可申請人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發生太空事故或違反本法相關法令。如曾發生者,其實際改善情形。
- 2.主管機關認發射計畫文件內容與本辦法規定不符或不足以證明申請案符合前項要求時,得限期要求發射許可申請人補正或補充相關資料。
- 3.主管機關為審查發射計畫,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並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 4.發射許可申請人已取得外國之發射許可者,得提出相關資料或文件,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一併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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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在審查發射許可申請時應考慮以下事項: 1.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這表示申請人必須遵守發射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保發射活動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2. 發射載具應已完成審查及登錄。這表示發射載具必須受到相關機構的詳細審查並完成登錄手續,以確保其適當性及安全性。 3. 發射計畫應具備確保公共安全的措施,包括飛行終止措施及發射設施周圍的安全措施。申請文件應清楚說明這些措施並證明申請人有能力執行該發射計畫。 4. 發射計畫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際關係及經濟社會的影響。主管機關必須評估發射計畫對相關利益及關係的影響,以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5.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具備適當的保險或財務保證,以負擔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6. 發射許可申請人在申請日前一年內不得發生太空事故或違反相關法令。如果發生過太空事故,申請人必須證明實際改善情況。 此外,根據第2條,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發射計畫文件內容不符合或不足以證明申請案符合要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或補充相關資料。 根據第3條,主管機關可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發射計畫的審查。 最後,根據第4條,如果申請人已經取得外國的發射許可,可以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主管機關在審查時可以同時考慮這些資料。 以上回答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參考的資料包括最新的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相關法令以及相關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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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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