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需在受理發射許可申請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射許可申請人。若有必要,主管機關可以延長審查時間兩個月。 2. 如果發射許可申請文件有缺陷或提供的資訊不完整,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3. 前項第2項的補正期間不計算在第1項審查時間內。如果在指定期限內未補正,則不會核發發射許可。 資料參考: -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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