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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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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發射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射許可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發射許可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2. 2.發射許可申請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
  3. 3.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第一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均不予發發射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需在受理發射許可申請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射許可申請人。若有必要,主管機關可以延長審查時間兩個月。 2. 如果發射許可申請文件有缺陷或提供的資訊不完整,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3. 前項第2項的補正期間不計算在第1項審查時間內。如果在指定期限內未補正,則不會核發發射許可。 資料參考: -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12月25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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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發射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射許可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發射許可申請人,必要時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