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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 條

  1. 1.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2. 2.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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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條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文化資產所進行的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的圖說、攝影照片、蒐集的標本或印製的報告等相關資料,都應該進行列冊並送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妥善收藏和定期管理維護。 根據上述規定,這些資料除了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安全或其他法規有其他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這些資料。如果有必要,主管機關應將這些資料轉交給相關機關進行保存和展示,具體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文化資產相關資料能夠被適當地保存、管理和公開,以確保這些重要的文化資產能夠得到保護和傳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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