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條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文化資產所進行的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的圖說、攝影照片、蒐集的標本或印製的報告等相關資料,都應該進行列冊並送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妥善收藏和定期管理維護。 根據上述規定,這些資料除了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安全或其他法規有其他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這些資料。如果有必要,主管機關應將這些資料轉交給相關機關進行保存和展示,具體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文化資產相關資料能夠被適當地保存、管理和公開,以確保這些重要的文化資產能夠得到保護和傳承。
前條古物保管機構對於負責保管之古物,應造具表冊層報教育部存案;如有增損或變更並應隨時具報。 前項古物應擇優精製圖片,隨同保存及報備。
立法理由參照古物保存法第三、四條規定古物保管機構典藏古物之方法。
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 前項資料,除涉及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次變更為本條,文字酌作修正,並予分項。 二、文化資產相關資料之列冊保管,並不限於古蹟,爰修正移列總則章規範。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完備文化資產相關資料之收藏,除政府為保存文化資產所補助費用之成果外,公有文化資產相關資料亦應列冊保管,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增列有關前項資料之公開方式,包括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並增訂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至有關第一項資料,除送主管機關收藏外,主管機關後續另宜考量是否另送國家圖書館收藏。
參照古物保存法第三、四條規定古物保管機構典藏古物之方法。
一、原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次變更為本條,文字酌作修正,並予分項。 二、文化資產相關資料之列冊保管,並不限於古蹟,爰修正移列總則章規範。
一、為完備文化資產相關資料之收藏,除政府為保存文化資產所補助費用之成果外,公有文化資產相關資料亦應列冊保管,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增列有關前項資料之公開方式,包括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並增訂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至有關第一項資料,除送主管機關收藏外,主管機關後續另宜考量是否另送國家圖書館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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