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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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