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 條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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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負責進行文化資產的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時,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該機構的組織方式可以根據法律或自治法規來進行規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組織來處理與文化資產相關的事務。這個機構可以負責保存、教育、推廣和研究文化資產,並培養相關的專業人才,同時也可以探索如何更有效地運用文化資產增加其價值。這個機構的組織方式和職責可以根據具體的法律或自治法規來進行規範和調整。例如,文化局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設立文化保護和推廣局,負責處理相關的事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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