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負責進行文化資產的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時,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該機構的組織方式可以根據法律或自治法規來進行規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組織來處理與文化資產相關的事務。這個機構可以負責保存、教育、推廣和研究文化資產,並培養相關的專業人才,同時也可以探索如何更有效地運用文化資產增加其價值。這個機構的組織方式和職責可以根據具體的法律或自治法規來進行規範和調整。例如,文化局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設立文化保護和推廣局,負責處理相關的事務。
教育部得就古物中擇其珍貴稀有者,指定為重要古物,並就重要古物中依其文化價值特高者指定為國寶。 前項國寶或重要古物喪失其重要價值時,教育部得解除其為國寶或重要古物之指定。
立法理由一、規定國寶及重要古物之指定,以便分別保護。 二、規定國寶及重要古物喪失其重要性時應予解除。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立法理由落實地方制度法,各級主管機關亦得設專責機構從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立法理由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爰增訂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亦得設專責機構。
一、規定國寶及重要古物之指定,以便分別保護。 二、規定國寶及重要古物喪失其重要性時應予解除。
落實地方制度法,各級主管機關亦得設專責機構從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爰增訂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亦得設專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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