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 條
- 1.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 2.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 3.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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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規定了公有文化資產的定義以及管理維護的相關措施。根據該條規定: 1. 公有文化資產指的是由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公法人以及公營事業所擁有的文化資產。 2. 公有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以及管理維護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負責。當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供補助。 3. 具體的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4.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安排相應的預算,專門用於調查、收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承以及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相關的事項。 這些條文強調了對公有文化資產的保護和管理,並提供了相應的補助措施以確保文化資產的保存和傳承。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負責編列預算並進行相應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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