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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2. 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3.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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