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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 條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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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文化資產研究相關的民間團體或個人,來進行文化資產的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和管理維護工作。而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執行相關的工作。 例子: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文建會可以委託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對台北地區的古蹟進行保存和管理維護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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