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文化資產研究相關的民間團體或個人,來進行文化資產的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和管理維護工作。而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執行相關的工作。 例子: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文建會可以委託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對台北地區的古蹟進行保存和管理維護工作。
關於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與共同事項之處理,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文化資產共同事項之處理原則。
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學術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及管理維護工作。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及管理維護等工作具專業性及在地性,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學術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前開工作。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修正主管機關委任、委託及委辦之對象,另將「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學術機構、團體」,修正為「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以「民間團體」涵括學術機構或其他團體,以求文字簡潔。 二、未來涉及古蹟建築之修復、再利用工作,宜由具高考及格之建築師或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資格者,始得為之。且該建築師或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資格者,亦應參加主管機關辦理古蹟修復講習而取得一定之時數。
規定文化資產共同事項之處理原則。
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及管理維護等工作具專業性及在地性,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學術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前開工作。
一、修正主管機關委任、委託及委辦之對象,另將「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學術機構、團體」,修正為「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以「民間團體」涵括學術機構或其他團體,以求文字簡潔。 二、未來涉及古蹟建築之修復、再利用工作,宜由具高考及格之建築師或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資格者,始得為之。且該建築師或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資格者,亦應參加主管機關辦理古蹟修復講習而取得一定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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